村主任打鸟误伤少年 3年后,少年索赔2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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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0:15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3年前,独山县羊凤乡朵罗村委会主任胡忠良持枪打秧鸡而误伤了一名13岁少年黎绍权,致其六级伤残。该少年将胡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8月27日下午,独山县人民法院望城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黎绍权及其代理人称:2000年4月18日下午18时许,村委会主任胡忠良在一麦地持自制钢沙火药枪打秧鸡时,将正在附近玩耍的时年仅13岁的黎绍权击伤。经独山县中医院检查确诊,损伤已造成:1、头部、胸廓枪弹伤并异物残留;2、脑挫伤。虽经手术治疗,但未完全取出残留之异物。出院近两年后,经独山县人民医院检查黎颅内发现钢沙样物。2003年6月26日,经独山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认为,黎虽痊愈,但因损伤导致的后遗症较明显,主要表现为:智力缺损、神志淡漠,智力与实际年龄相差甚远,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2003年7月10日,原告黎绍权一纸诉状将村委会主任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颅骨缺损修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940.59元。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胡忠良认为,黎绍权出院后的2001年6月11日,经过协商,胡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元。为医治黎,其前后花去各种费用近2万元,已尽到了最大努力和应尽的职责。黎再次索赔22940.5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黎的六级伤残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故不再承担责任。 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协议。法庭决定将该案合议并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宣判。 (石晓军 文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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