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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变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4:48 南方周末

  本报驻京记者  孙亚菲

什么样的人才算是“居民”?一部实行了13年的老法和一部正修改中的新法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脱胎于计划经济和户籍制度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正被注入温情与新时代的气息,“这是一部充满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在美丽的北京大学教师宿舍区的葡萄架下,一位长期从事社区事务研究的教授颇为感慨地说

与此相适应的是,我们身边的居委会从“政府的腿”到新型的自治组织,正在悄悄地演变,社区形态的逐渐出现,身份歧视的慢慢消失,基层民主治理模式的萌芽,我们的法以及法依存的现实土壤正在朝着一个明确的方向演进

  变革13年“老法”

曹钧希望自己不要再碰上这样的尴尬事:非典期间,他家楼道的小黑板上写了一则通知,让住户到居委会领防非典的药品用具。“我兴冲冲地赶去了。但居委会的人说,只有当地居民才给发。”

他只有悻悻然离去。他说,他永远忘不了那位居委会大姐冷漠和不屑的眼神。与生俱来的地域差别,天然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尽管曹钧受过正规大学教育,尽管在高档写字楼里谋有一份不错的白领工作,仍没能让从湖北来京的他摆脱被歧视的命运。

然而,曹钧和许多外地人的遭遇,有可能会在一部正在修改的法律出台之后得到改善。

“这是一部充满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不久前,在北京大学教师宿舍区的葡萄架下面,长期从事社区事务研究的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颇有几分激动地告诉记者,修改中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从对居民的定义,到社区自治的内涵外延,都有较大的突破。

“不仅融入了社区建设3年来的成功经验,而且贯穿了新的理念和思想。它的诞生,将成为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公民社会的新契机。”参与过新法意见征集的夏教授,语气十分乐观。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司城市处副处长王时浩介绍,现行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是在1989年底颁布,1990年开始实施的,“十多年光景,尽管主旨和精神大致还在,但不少条款显然已不适应现实情况了。”

为此,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司牵头,联合法规司以及部分从事社区研究的专家学者,从去年年中开始,着手修改这部已有“13周岁”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

王时浩告诉记者,修改稿吸收了近年来社区建设的诸多成果,其间通过多次讨论,还将广泛征求意见,不排除进一步向社会公示,集思广益,“预计‘十五’末期就可以最后成稿出台”。

  “人文”新法能否冲破户籍坚冰

这部新法将带来什么冲击?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说,首先有深刻感受的,将是那些曾饱受歧视的外来人口。

夏教授手中那份修改稿,已从原来的23条,增加到35条,其中但凡“户籍”两个字,均被他加粗加黑,画了着重号。

“最新、最重大的突破,也就在这里。”他介绍说,修订稿最有特色之处,就是对社区“居民”的重新定义。

在原有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中,对居民并没有进行明确定义。“这来自于一个潜在的假设:‘居民’约定俗成是具有城市户口的自然人。”

早期的居委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夏学銮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外来流动人口越来越多,而原有的户籍考量体系,妨碍了外来人口自身权利的行使,因而需要重新对“居民”的概念进行定义。

修改稿的第二条,就反映了这种对外来人口的人文关怀思想:在城市某一社区内,凡是有固定住所和居住权的自然人,皆是该法所称的“居民”。

不仅如此,包括军队、企业、学校、医院等机关团体或单位的法人,也被纳入“居民”的范围之内。“不管你是买房还是租房,只要住所固定,同时有暂住证或居住证等合法的证明,无论是否有该地区户口,均视为该社区居民,享有与户口意义上的居民同等的权利。”夏学銮表示,这条规定,使城市居民一向引以为傲的户籍“特权”,在社区范围内被大大弱化,平等权得以真正体现。

与之配套的,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修改。

原《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中,尽管没指明只有当地户口的才能选举和被选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外来人口往往被排除在外。新法第11条就不再含糊其词,它明确规定,凡社区年满18周岁,居住权在3年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不受“户籍”所限,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外来人口在社区中的民主权利,将从法律上得到保障。那种拿着户口本进行选民登记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了。”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司城市处副处长王时浩告诉记者,事实上,这条法律参照了一些地方社区建设的成功经验。据悉,不少大城市早就在社区中推行外来人口参选,最典型的是上海浦东某社区,两名“老外”被选入居委会,他们一位来自澳大利亚,一位来自新加坡。

然而,有不少专家指出,新法定义下的“居民”,与户籍制度下的“居民”不能相提并论。前者的平等权利,只适用于社区范围内,而后者对“居民”的种种限制,如工作、买房,孩子入学等方面的约束,仍无法解决。

但乐观人士也相信,这样的转变,一定程度上冲破了户籍藩篱,推动了社会进步。

“因为这毕竟跟现行的户籍制度有矛盾。那么从社区这个层面一点点突破了,最后必然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国家重新审视和改变户籍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夏学銮评价说。

  基层民主治理模式

对旧法的修改,一个尤为引人注目之处,就是在原有《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名称里,加上了“社区”一词,变为《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法》。法律名称的变更,折射的是其内涵外延的变迁。

“传统的居委会,和社区意义下的居委会,不可同日而语。”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李建国处长用三个“单一”,概括了以前居委会的特点:服务单一,主要以没有单位的纯居民和孤老残弱为服务对象;管理单一,按几条胡同来划分管理区域;再就是人员单一,居委会工作人员基本上是退休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水平都受到相当程度限制。

“这种由点到线的管理模式,造成居委会发挥作用的局限性。”李建国介绍,自民政部2000年决定进行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以来,社区居委会的内涵有了非常明显的变化。

首先的改变是管理范围的扩大。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原有4600多个居(家)委会被重新划分为2400多个社区,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3000户左右,最大的社区多达6000余居民户。“这样一来,以前那种管几百户的方法,就不再适应需要了,必须寻找科学管理大社区的新路。”

这对居委会管理者素质提出了挑战。因此,早先那种被称作“退休大爷大妈俱乐部”的居委会干部模式,首先被淘汰出局。从社区中选出最能代表大家利益,并有能力进行创新管理的居委会干部,是建设新型社区的重要一步。

去年7月,北京市北新桥街道办事处所辖的九道湾社区,就进行了北京的最早的社区直选试验之一。

曹建军,这位当初被近两千居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居委会主任,时隔一年,仍清楚记得当选时的一幕:“能得到这么多老百姓的认可和支持,真是很感动,当然压力也更大。以前做居委会工作,主要看上面指示,就跟完成任务似的。而现在,我是他们一笔一画选出来的,要对他们负责。”

“有干劲,想法多,思维活”,九道湾的居民们对这位30来岁的新主任一年的工作还是相当认可。记者在九道湾走访时,随处可见居委会设立的制作考究的道路指示牌,服务意识可见一斑。而见到曹建军时,正是中午休息时分,她独自在办公室,起草一项工作计划。

据北京市民政局提供的数据表明,在今年6月结束的第五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有7.3%的社区采用了直选方式。而在以前,进行直选的比例仅1%。民主,正以社区为依托,以一种草根的形式茁壮发展。

直选成果也被写进了新修改的法律中。

夏学銮教授解释说,直接投票无疑最能体现居民的意愿,但有的社区太大,有选举权的居民达数万人之多,每人都投上一票,无论从财力还是人力上,都难以操作。因而对直选的定义,目前有两种:一是在有条件的地方,每位有选举权的居民都直接参与;二是由居民分组直接选出代表,再由代表来选居委会成员,也不失为行之有效的保障民主的方式。

  从“政府的腿”到新型自治组织

“居委会不是发发老鼠药,打扫打扫卫生,帮政府跑跑腿的地方。”北京市宣武区红莲中里社区居委会主任成秉亮,曾多次向记者解释社区居委会的定位和功能:社区居委会是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立体化、全方位、整体性服务的自治组织。

“也难怪人们有这种印象。”成秉亮坦承,过去的居委会,是上级让干什么就干什么,行政色彩很浓,被人称作“政府的一条腿”,失去了自治组织的功能。

“现在,我们更注意倾听老百姓的声音。”成说,红莲社区旁边有一条臭气熏天的污水河,老百姓对此怨声载道,社区居委会多次正式向上报告和建议,最后终于得到回应:2005年,政府将投巨资改造此条河流。

无疑,社区自治功能在不断回归和扩大。然而,由于不少地方行政滥权流弊的存在,仍难掩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有些政府工作人员还把我们当他们的一级下属机构。”北京市西城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居委会主任说,尽管现在居委会有了更多自治权,但不排除还有些思想认识没转变过来的干部,对居委会颐指气使,乱摊派任务。“本来是协助政府开展的一些工作,最后却全落在了我们身上。像计划生育等涉及基本国策的东西,仅靠我们这样的自治组织来完成,不大合适吧?”

本来法律已经明确了政府和作为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各自的任务,然而对一些行政命令,居委会却无力拒绝,这是因为“我们的人员编制由他们定,工资由他们发,办公经费由他们拨,能不听他们的吗?”

无论是旧法还是修改稿,都申明上级政府对居委会只是“指导”而非“领导”,但同时又规定居委会不能进行商业赢利活动,除获得募捐外,其经费来源主要由上级政府负责,这无疑让社区居委会的干部们陷入了一个体制上的悖论:是向选举他们的居民负责,还是向提供经费和政治保障的政府部门负责?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司王时浩副处长透露,上世纪90年代,政府曾在社区居委会中搞过一段时间的“街聘民选”,也就是民选出来的居委会干部,要由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最后来把关,决定是否聘任。

“这产生一个弊端,若这名干部得不到街道认可,就可能被解聘,而民意就被违背了。”王时浩表示,不通过居民选举委员会而直接免掉居委会主任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街聘民选”的方式被停止。目前所实行的,更像是“民选街聘”,居民直接选举出干部,马上公布,街道无权作最后审议,只要按国家政策拨款就可以了。

“这种拨款,不是政府对居委会的‘恩赐’,而是体现了用纳税人的钱,来进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的意图。我们有关部门一定要转变思想,认识清楚。”王时浩说。

据悉,沈阳、武汉的一些社区里,在自治方面进行了相当深入的探索。他们划分清跟政府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责,凡政府提出超越居委会职责范围的要求,居委会有权拒绝,或有权向政府要求报酬。然而,这项经验由于尚处在试验阶段,修订时没能写入新条款中。

  离公民社会还有多远

1887年就诞生于西方的“社区”一词,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将其引入中国,而由政府全力组织实施,却不过3年光景。

“如果说社区公民自治组织是公民社会雏形的话,在目前,我们的社区发展都还处在初级的阶段。”夏学銮教授分析,毕竟中国已经向按现代公共理念来管理社会的方向迈进,在此基础上慢慢培育,建设自我管理、和谐发展的公民社会,并不是遥不可及的“乌托邦”。

社区建设发展的速度与深度,还在于人们思想意识的提升。夏教授说,在过去,人们都是“单位人”,这种影响深入骨髓;而现在,应更多向“社区人”转变,让自己在更大范围内来考虑问题,在利己的基础上学会利他,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就像这次法律修改中,把机关企事业单位归入‘居民’概念一样,不仅为资源共享,而且也是在培养社区认同感,为建立公民社会努力。”

一位居民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发人深省:公民社会就是民主自治的社会,真正的民主,不是进行了一场直选,也不是出台了一部法规,而是清楚知道你该为他做什么,他又该付出什么,双方都主动去履行了职责,离公民社会的距离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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