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刘涌改判” 突破岂止在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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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01:27 人民网-华东新闻 |
联响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首犯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反响,某报形容是,“坊间舆论大哗,不仅网络上爆发了各种形式的争论。一些传统媒体连续对此表示质疑”。 有此反响,固然因为刘涌案本身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牵涉面广,案发之初,全国各电视台和报纸都对该黑势力团伙的斑斑劣迹进行了深入报道。但更多的议论,却指向了部分媒体对审判结果发出的质疑本身。上海《外滩画报》8月21日刊登《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就是激起舆论波澜的第一粒石子。 这篇署名李曙明的文章开头就明白无误地说,“改判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好好梳理。”在列举了认为改判依据不足的具体因素后,文章说:“我以为,辽宁高院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作为上级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都有责任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公开质疑法院终审结果,在我的印象中,这似乎是近年以来传统媒体的第一次。以往,有关诉讼案件特别是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报道,媒体一直循规蹈矩,法院怎么判就怎么报,有时列举一下当事各方反应,从不呈现自身态度。换句话说,只是传递信息,并不阐明观点。这类报道方式,有一个据说非常过硬的理由就是“新闻舆论不可干扰司法独立”。 司法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舆论作为各个利益群体的公共诉求渠道,反映一定的民意和呼声,某种程度上起到社会调节阀的功能。两者并不对立,作为不同社会领域间的运转规则,它们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而共同发挥着作用。所谓“干扰”,是指为了个人或者小群体的利益而有目的地煽播情绪、引导舆论而对司法过程施加压力,与依据事实对某案发表见解和观点之间,应该划清明确的界限。因此,媒体质疑“刘涌案”改判,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媒体社会功能的自省意识,是舆论观念的一大突破。 “质疑”一文经人民网及各网站转载后,许多媒体纷纷,肯定其积极意义。 《中国青年报》8月25日的《媒体质疑刘涌改判死缓的价值》认为,李文“是一篇突破性的报道”,并认为“也许辽宁高院对此案的判决有站得住的依据,但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法院也有义务对所谓的‘本案的案性和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解释。” 《北京青年报》8月28日以《从刘涌死刑改判死缓看司法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为题的评论,更进一步思考了舆论何以产生质疑的诸多原因。评论说,“刘涌为什么被改判,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发问的……代替公众提问,给公众明确的答案,是传媒的职责,这不是干预司法的独立性,而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对司法审判所进行的必要监督。也许,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黑箱’,也没有受到行政干预等外来因素的影响,但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观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人们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而法律的权威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虽然评论的肯定更多地针对媒体质疑的象征意义而非本身的观点,但据随后的报道介绍,当事机关也感到一定的紧张。其实,不仅仅是司法部门,掌握社会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也应该以科学健康的眼光来看待媒体“质疑”,并视为把握各方利益平衡点、提高决策水平的参考依据。因为,这是现代社会利益调节机制的正常表现,是新闻传媒社会功能的健康体现。舆论的观念有了一点突破,当事各方如何正确看待,也该有与之相应的发展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