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用“免予起诉”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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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03:40 中国青年报 |
杨涛 《南方都市报》8月21日报道了南京栖霞区郭晓彬等五名涉案大学生被“免予起诉”的消息,报道标题赫然写道:《五名涉案大学生免予起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我对“免予起诉”这个词比较敏感。 免予起诉制度源于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将其废除,现在怎么又出现了这个制度呢?实际上,很多报道中所说的“免予起诉”其实是不起诉,并非免予起诉制度又死灰复燃。 免予起诉是旧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鉴于定罪权要统一收归法院审判的需要,所以,新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取而代之的是不起诉制度。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需要,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的决定。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免予起诉是一种有罪认定,不起诉是无罪认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绝不可混淆。 诚然,记者们可以辩解说他们所说的“免予起诉”就是指不起诉,或者说“免予起诉”从一般词义上理解也可等同于不起诉,不必过于认真。但从法律规范用词上,从报道的严肃性上,这种用词必须加以规范,词语一旦进入法律领域就具有了其特定含义,不可以从一般的语义上加以理解和运用。该报道还称,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上有这样的文字:“其为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有自首表现,从挽救教育角度出发,免予起诉。”如果不是记者笔误,笔者对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提法也深表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