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不得乱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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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07: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王宏斌)为了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昨日,南京市物价局印发了《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9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组织招标采购药品的,可向每个投标单位收取每份150元的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单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即各招标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和为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率最高标准为:100万元以下为0.51%;100万元至500万元为0.34%;500万至1000万元为0.26%;1000万至5000万元为0.17%;5000万元以上为0.09%。其它形式的集中采购药品代理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除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人,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