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中国印”在厦门市场“露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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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15:24 人民网 |
人民网厦门8月29日电记者余继军报道:距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发布还不满一个月,“中国印”的盗版产品便在福建厦门露头。昨天下午厦门厦港工商所的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突击检查了偷卖盗版“中国印”挎包的商家。 偷卖“中国印”的盗版产品的商家名为“迷你屋”精品店。当执法人员来到这家小店时,沿街玻璃墙后的货架上,正摆着2个女式大挎包,挎包的中间部分那枚鲜红的“中国印”十分显眼。工商执法人员发现,挎包的产品标示牌上,没有厂名、厂址、合格证。正面只是写着“poemflower”、“KAMANNUXIUXIANPIJUXILIE”这样莫名其妙的字母,反面则是模糊的日文注意事项,贴着简易的50元标价签。打开包,里面做工粗糙,有多处线头露出。面对工商人员的查问,营业小姐一脸茫然,称这两个包是前天从广州进来的货。但现场主管李小姐却说可能是从石狮地摊上买来的。她说,当时看到这两个包上有“Beijing2008”,还觉得挺时髦的,并不知道“中国印”这个标志不能随意使用。该精品店负责人林小姐说,这两个挎包是她的一个朋友从温州地摊上买回来的,每个8元。当记者问,你知不知道自己卖的是“三无”产品?她说,我们卖的都是这么便宜的东西,哪能那么规范!至于挎包上的“中国印”,林小姐干脆表示“不认识”。直到工商人员告诉她这是2008年奥运会专用标志,在没有得到授权使用之前,任何使用奥运会徽的商品都属于侵权商品时,林小姐才恍然大悟。 工商所人员现场开具了“扣留财物通知书”,扣留了店内的14个假耐克背包和那2个“中国印”盗版产品。 法规链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1、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2、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4、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5、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