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证券公司发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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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04:5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张旭东)中国证监会29日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这一办法将于 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允许证券公司发债为证券公司开辟了一条新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有助于证券公司改善融资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除了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增加资本金以外,合法的融资渠道有三种:一是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拆借;二是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国债回购;三是用自营证券进行股票质押贷款。 这位负责人说,上述三种融资渠道提供的只是短期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证券公司资金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资金周转问题,但无法满足证券公司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需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可以改善融资结构,合理调节资金头寸,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增强经营发展的能力。 他说,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证券公司通过发行债券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而且也有利于证券公司优化负债结构和财务结构,并可通过债务信用的约束促进证券公司进一步规范发展。此外,证券公司发行债券还将进一步丰富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 证券界人士认为,这一办法的颁布是促进证券公司发展壮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一种积极探索与尝试。另据记者了解,证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和同业拆借的规定,希望进一步拓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联系渠道,为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