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得兼职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09:35 半岛都市报 |
本报8月29日讯(记者 徐燕华 谷朝明) 公务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私用公车查实后要补缴费用;接听电话要礼貌用语……今天,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公务员行为进行约束。 《规范》强化了公务员态度和效能、仪容仪表、学习创新等内容。同时还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以上方面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纪律处分,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退出,到期不退的,予以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