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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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07:1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问:我租用了某单位的临街仓库改作餐馆,双方签了租赁合同。我们在合同中约定,如遇国家修路拆迁,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对方并未告知我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等到我花十几万元装修完工后,城管队下达了拆违通知,几天后即强行将我的餐馆拆除。我找出租方理论,对方却援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不承担责任。请问,我的损失应由谁承担?邵阳庄少凡 答: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不许出租、出售,你们的合同因违反了这一规定,属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合同效力,这与合同中约定的国家拆迁等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行使完全不同。 你们之间的行为,属“缔约过错”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人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缔约过错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前者只承担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后者除承担实际损失外,还需赔偿合同的预期利益。 就上述情况来看,出租人隐瞒出租房屋属违章建筑的重要事实,属重大过失行为,应对合同无效所致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租人签约时未核对房屋的权属证明,是导致损失发生的次要原因,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你可就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向出租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损失的主要责任。刘大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