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成为被告的尴尬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10:13 南方都市报 |
议论风生 8月18日下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工会接到海淀区法院的应诉通知,该所原职工伍立京要求该工会退还他4年交纳的会费,理由是工会违约,没有履行维护他权益的职责。此案使得工会组织首次因职工维权成为被告(8月27日《京华时报》)。 《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从表面上看,当前工会维权的力度加强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厂务公开、工资谈判,这些在过来没有过的维权手段都出现了,并且都在组织实施。这不能不说是工会组织维权职能的突破。然而,从实质上看,工会职权的行使、职能作用的发挥仍然是很不到位的,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业不少,但大部分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协商机制,并没有起到保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在对职工具体利益和个案的维护上,一些工会组织也显得软弱无力。管中窥豹,中科院半导体所工会被起诉,恰恰折射出了工会的尴尬和无奈。 尴尬之一,工会代表谁的利益?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工会受职工的委托,为职工说话,代表职工的利益。然而,随着企业改革改制的深入,许多工会主席成为经营者的雇员,他们的命运均由经营者控制。同时,工会干部虽然也实行选举制,但事实上是委派制、任命制。这种“双重身份”,在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出现冲突时,使他们不得不做出妥协和退让——当工会主席的命运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时,又怎么可能指望他们在处理劳资纠纷时,能义无反顾地站在会员的立场上? 尴尬之二,谁来监督工会的不作为?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和“靠山”,应当依法大胆地履行职责,对职工负责,对法律负责。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工会组织“硬不起来”,像“棉花”、“柿子”,任人揉捏。工会自身失职、失责,理所当然应当受到责任追究。那么,谁来监督、追究工会的不作为呢?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所当然应该由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来监督。可实际情况是,许多职工代表及群众对工会的权利、自己的权益认识相当模糊,因而对工会的监督往往名存实亡。 可见,工会成为被告,这不仅仅是工会自身的尴尬,也是制度和法律的尴尬。随着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多元化,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进程,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必定会越来越突出。要保障工会职责履行的到位,首先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着手,消除工会在角色定位、职责保障等方面的尴尬,为工会的作为铺平道路。 吴志雄 (湖南 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