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监督措施者为何总犯相同的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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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3:25 中国青年报 |
岳建国 “为了防止医疗谋杀,深圳新近通过的器官移植条例中明确规定,认定有关患者死亡的,必须由两个以上执业医师执行。”(见8月26日《深圳商报》《防止医疗谋杀体制内监督不可靠》一文)作者邹云翔对此评价说:“这样的监督并不可靠:一个医生有可能犯的道德风险,两个医生同样有可能犯。对于社会来说,防范医疗谋杀,仅凭医生共同体内部的制约是不可靠的。” 我对邹先生的观点深表赞同。我之所以关注上述事件,是因为不明白这样一个问题:在对“近亲监督”即共同体内部监督的讨伐声持续不断的情况下,深圳市刚出台的器官移植条例怎么又犯了这个老毛病?一些立法者、制度制订者,为什么在制订监督措施时缺乏基本常识,犯相同的错误? 前几年出台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也是这样。该制度的设立是专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但该制度却规定参与鉴定事故的医生专家只能是上一级卫生行业的医学专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有中立机构的专家参加,于是出现了“近亲鉴定”、“老子为儿子鉴定”的奇怪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媒体没有少批评。 人所共知,各种权力相互制衡是一个国家实现平等和民主的基础,仅凭体制内部的监督或制约是绝对不可靠的。批评者提醒得不够具体吗?不是。在媒体上,几乎天天都有因监督不力而造成部门、官员腐败等不良后果的报道,天天都有对现有监督体制进行质疑的文章,这些文章又往往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针对具体事项提出非常具体的、明白的、操作性很强的监督办法。比如邹先生的文章中就有这样的建议:“监督者最起码应该与医生有一定的界限,如规定凡是认定捐献遗体的患者死亡,应该有患者亲属、公证人员、患者委托的律师,及其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实。”可是,监督措施的制订者们,却像是永远也不明白其中利害似的。 为什么?因为在制定政府法规的立法者中,相当一部分都是行政官员,而不是处于社会中的普通人。即便没有监督措施,这一部分人的利益也不会受损。而那些真正需要法律、法规保护的人群的声音,因为缺少话语权而显得微弱,因没有人去认真广泛倾听而时常被忽略。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按照习惯制订出来的法规、条例,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