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决定: 对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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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6:2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商务部昨日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 PurifiedAnhydride)的终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应国内产业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03年1月7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在本案调查期间,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即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被调查产品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商务部公告,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月31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0%———66%不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张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