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执法需强化程序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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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9:11 南方都市报 |
观察家 自从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措施以来,各地公安部门纷纷响应,这段时间推出了一些相应的改革举措。如广东佛山警方新推出的20条便民措施要求,民警盘问检查有关人员,排除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放行时,应规范使用“对不起”致歉语。北京出台民警执法新措施,把以前只能在外国影片上看到的“米兰达警告”部分引入办案程序,此外,新措施还规定,警方办理案件若被认定为执法过错,警方相关责任人应向案件当事人当面道歉。 长期以来,司法界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倾向,不过在这些年,随着有关程序性法律、法规的出台,程序公正理念在司法机关逐渐成为了一种共识。程序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一种硬性的限制,这样的限制保证了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在合理范围的有限使用,所以程序是权力的辔轭,是制度正义的保障。程序也是公民权利的保护伞,程序为司法的过程设置了重重“关卡”,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与自由权利。佛山和北京警方出台的这些措施凸显出强烈的程序观念,这种自律的意识,这样把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不盲目追求执法效率的态度实为可贵。 警方执法强化程序观念是一种责任,是一种必备的素质,它应该囊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对于现有法律的种种程序性规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如《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都有许多这方面的内容。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法律上的执行情况总体来说是不错的,但是也有不尽人意的方面。如不少地方的交警在处罚交通违规的时候手续过于简单,扣车、罚款等执法的随意性较强,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等条款。 其次,警方要不断寻求执法程序细节的突破,法律法规只能在执法程序宏观面作出具体规定,对执法程序微观面往往并不能给出方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警方的责任意识以及锐意改革的精神。例如这次北京提出引入“米兰达警告”,将“你有权保持沉默……”这些话变为警察的工作用语就是一种大胆的尝试,保护公民权利无国界,对于国外警方做得比较好的,多进行研究借鉴有何不可呢? 此外,警方在执行和推出程序规定时,应该有一套监督评价机制。这其中需要警方的管理、追究、惩处等内控机制,更需要有来自外部的监督,公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都应该加强对警方的监督,并给予公正评价。 从“五条禁令”到“便民措施”,中国警界的改革给我们带来了一股清新的风气,希望这样的改革能继续深化下去,希望各地警方的程序观念能不断强化,只有这样,警察手中的公权力才会成为公众安全的坚强之盾。 本报评论员 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