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律援助网络基本建成各市县全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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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9:13 海南日报 |
各级社会团体也先后设立92个法律援助组织 本报海口8月31日讯 (记者吴仁辉通讯员朱海)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明日起施行。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今天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省法律援助网络已基本建成,全省各市、县及海口、三亚各区已全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等社会团体也已先后设立92个法律援助组织,法律援助网络已覆盖全省各地,困难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 列入为民办实事好事内容 据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张美波介绍,我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始于1997年,当年7月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这是我省第一家法律援助中心。1999年,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2001年,省委省政府把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列为为民办实事好事的内容之一,借此东风,各市、县、区相继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 今年4月份,全省各市、县、区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先后设立了92个法律援助组织,使得我省的法律援助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健全。这些法律援助组织主要通过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主持非诉讼调解、开展法制宣传、协助申请法律援助等形式,为所属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已办理援助案件1500多例 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自2001年以来,我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先后为困难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00多例,其中民事案件560多例,刑事案件870多例,此外还有少量的行政和公证案例。接受群众来访、来电、来信咨询法律问题1.2万多次。 据了解,我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大多是抢劫案。根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律师。 目前,省法律援助中心已先后与30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工作关系,每次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指派工作都得到了有关律师事务所的热情支持和响应。 实施意见正在拟订中 据张美波介绍,我省正在制订《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意见,省法律援助中心正考虑向有关方面建议增加某些方面的内容。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六大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而在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婚姻、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和工资拖欠等,可根据相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实施意见中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展到上述几个方面。 (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