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联股份遭上证所谴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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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0:0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上海讯 (记者辛朝兴)上证所日前决定对信联股份及其部分董事会成员进行公开谴责。 上证所认定,信联股份和董事王宏建、郑扬、余旭东、刘智原、独立董事宫成喜、李建春及原董事长王宏声在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问题: 一、2001年7月信联股份为关联公司湖北声广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借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2002年7月,上述银行借款到期后,信联股份继续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而且信联股份直至上述担保涉及诉讼时,才于2003年5月披露上述担保的情况。 二、信联股份向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借入的长期借款1亿元于2002年9月28日到期,上述借款到期后,信联股份未能全部按时归还,其中5750万元借款逾期。信联股份直到2003年4月1日才披露上述逾期借款的情况。 三、2003年3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就与信联股份228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直至2003年6月27日法院对上述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后,信联股份才于2003年7月19日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情况。 根据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证所决定给予信联股份及上述董事会成员公开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