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贷买房人上了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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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0:12 生活时报 |
本报记者 孙展 目前,按揭贷款买房有分期付款的优点,已经成为人们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按揭贷款的协议一般都由银行、担保人、购房人三方签订。因购房人分期付款的时间较长,所以容易产生纠纷。因为贷款人不能及时还贷,售房合同中恶藏陷阱,被告上法庭的事情越来越多。本报特意选择近期发生的3个房贷纠纷案,为买房人提个醒。按揭贷款晚一天 要交近万滞纳金 1998年4月8日,某房地产公司与赵明(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明购买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一套,总价为94.4万元。 《协议书》约定:首期购房款为38.4万元,其余56万元由房地产公司协助赵明向建设银行总行房贷部申请住房抵押借款,房地产公司为赵明提供阶段性担保。 同时还约定:在担保期内,因赵明未能在建行房贷部规定之日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建行房贷部扣缴房地产公司款项及罚息、滞纳金等,赵明必须在接到公司口头、电话或书面通知的一周内归还公司代还款项,并从代还之日起每日按代还金额的3‰向公司支付滞纳金。 同年6月10日,赵明与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向其借款56万元,借款期限从1998年6月10日起至2003年6月9日止,月均还款额为1.17万元。 在还款过程中,2001年5月和2002年12月,赵明未能按时归还贷款。于是,建行信贷部从房地产公司账户中扣缴2.2万元。 房地产公司诉讼到顺义法院,要求赵明清偿代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2.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3万元。 被告赵明辩称,2003年4月中旬,房地产公司电话告知了此事,经核实后,他在第3天就把所欠款项付给了房地产公司。造成公司长时间垫付的原因,是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在第一时间告知被告。被告愿意承担晚还贷款本息一天3‰的滞纳金,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这件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售房合同有陷阱 依法维权索房款 虽然买房人处于弱势,但是在法律面前也可以据理力争,在法庭上揭穿开发商的合同陷阱。 1998年10月,山西省大同市的侯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约定侯某以160余万元购买楼房一套,双方约定,先交纳房款总额的10%作为订金,年底、次年1月底、2月底分别交纳房款总额的10%,7月底交纳房款总额的20%,剩余的50%作按揭贷款。 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第三条规定:“如买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或未依时缴纳上述楼款或不履行认购书任何款项时,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缴纳的上述订金及其他款项,并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买方而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因转售而导致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因转售而获得的一切利益全部归卖方所有。” 房屋认购书签订后,侯某按约定交纳了订金,并在约定的期间内先后交纳了50余万元房款,并使用了这套楼房。在此期间,侯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00年3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涉及一起商业纠纷,包括侯某已认购的楼房在内的一批房屋被查封。侯某无法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并以此为由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退房并返还已支付的房款、订金。 近日,崇文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因侯某未按认购书中约定的期限交纳购房款,所以,未与侯某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按照双方在合同第三条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办法,不同意退还房款和订金。 法庭认为,因侯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已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认定此认购书合法有效,可视为正式合同;但因双方纠纷所涉房屋因法定原因目前不具备出售条件而应解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第三条,因明显排除了侯某的主要权利并加重了侯某的责任,同时免除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责任,依法认定这条约定无效。最后,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侯某全部购房款及订金。稿件来源:生活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