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决定对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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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1:41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北京九月一日电(记者王进昌)记者今天从中国商务部获悉,该部于八月三十一日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的终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官员介绍说,应国内产业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二○○二年三月六日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二○○三年一月七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在本案调查期间,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即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被调查产品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商务部公告,进口经营者自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73500),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