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店丢项链 不当班也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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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3:1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SM商城内一珠宝店丢失了一条项链,该店不报警处理,却按自己的规章制度,要员工分摊损失。其中一不当班的女员工不服。这种制度究竟合不合法? 王某说,3月19日,她正休息在家。11点半被店长叫回店里,得知店里丢了一条钻石项链,价值4180元。她提议报警,但公司不同意。王某认为自己19日休息,不是当职人员,没有责任,所以也不再坚持报警。但第二天,公司给了她一张商品遗失处理通知单,要她赔偿40%的责任,并且取消了她去深圳培训的机会。王某认为,两天内公司没有任何人向她了解情况,就把部分责任强加在她身上,她觉得不合理,于3月21日报警处理此事。 公司知道后,马上让她停薪留职,又在4月3日发出新的处理通知,要求她承担商品总价三分之一的责任,她仍然表示不能接受。 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退回她在该店的押金、3月份工资及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等等,还要求赔偿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以及名誉损失费5万元。 该珠宝店提出了反诉,认为王某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办理离职及结算手续,属于擅自离职。公司要求王某赔偿1个月工资。还称,王某在停薪留职期间,其父母和朋友到店里来闹,给公司营业造成经济损失,要3至6个月的工资作赔偿等,并向她索要2万元的名誉损失费。 仲裁委认为,店里发现商品丢失不报警,无法确认责任由谁承担。依据相关规定,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所以,该店扣除王某3、4月的工资全部用于抵扣赔偿,属于违法行为。 仲裁结果是,该店赔偿王某的部分要求,但不支持赔偿她名誉损失。 该店不服仲裁,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这一裁决。仍坚持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合理,王某擅自离职,应给公司赔偿。 目前,湖里法院禾山法庭已受理此案。 (林小红 王宗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