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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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5:03 新民晚报 |
上海正着手修改地方条例 本报讯(记者杨俊)不法开发商为私利收买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以求达到损害大多数业主利益的目的,这种办法将从今天起失灵——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今天起正式施行。这部法规理清了当前我国物业管理领域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并为解决矛盾开出“药方”。有关专家指出,这部法规最为核心的部分,是突出各方关系中的主体——业主的私有财产权利,而物业小区内的事情将由业主大会集体决定。 物业管理的发展跟市场经济的壮大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当前绝大多数房屋已经理清了产权关系,绝大多数物业都属于业主的私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就是突出强调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因此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是政府职能部门、不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而是物业区域内拥有私人财产的业主。 据悉,这部法规阐述的各种关系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业主与相关部门。其中最为引人注目,也是当前矛盾最为突出的是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将按法规得到彻底解决,比如开发商指定与自己有“血缘”的物业公司;业主管理委员会认为自己是小区利益的最终决定者;物业管理企业定位自己是小区的“统治者”…… 按照今天起施行的条例,业主之间的关系由《业主公约》约束。开发商不能随便指定物业管理企业,而是要根据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进行前期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在销售物业前,制订《临时业主公约》向买收人明示,必须得到买受人的书面确认。当业主大会召开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最终决定权就掌握在业主大会的手里,而不是现在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小区内所有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都要通过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另外,业主和物业企业双方是法律关系平等的双方,物业企业是受业主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业,双方事先已签订有法律效应的合同。而物业管理是一种消费,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保障自身的权益。 据悉,今天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上海有关方面正着手修改地方条例,并将先出台操作上的过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