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应加入社会协调的“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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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8:55 南方都市报 |
一家之言 这是一场本可以避免的人间悲剧,在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拆迁办和拆迁户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两方仅在拆迁费和搬迁时间环节上存在争议。然而,在拆迁办粗暴的强行拆迁刺激下,拆迁户翁彪以自焚造成重大伤亡的极端方式(8月31日《新民周刊》),令人震撼地凸显现行城市拆迁运行机制的重大缺陷:执行指令过于单一,缺乏基本的柔性协调和化解功能。 对于城市拆迁中出现争议以及争议如何解决,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已经具备了防范和化解类似“自焚”悲剧的可能。遗憾的是,一些地方的城市拆迁工作出于功利目的和其它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具体执行上往往背离国务院的规章制度,以非常规手段追求“多快好省”,过于强调地方的意志,严重忽略拆迁户经济、情感上的需求与愿望。执行层面上的粗暴性和指令性,失去了彼此平等对话与相互谅解和退让的可能,也就失去了将类似“自焚”悲剧“扼杀”于萌芽状态的种种机会。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在南京玄武区邓府巷拆迁办和拆迁户翁彪中间,存在一个具备游说或协调功能的社会团体,它以不偏不倚的立场扮演将矛盾双方拉到对话桌的角色,结局也许将大不一样。这让笔者想起工商部门的消委会,充当的就是“稳压器”的功能,即使最终无法解决实质性的问题,但至少以它灵活的柔性协调,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的尖锐性和突变的可能性。 面对积累的社会矛盾,单凭刚性的行政操作,往往并不能理想地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一旦执行者公共事务管理的业务、道德素质有限或夹杂进一些“灰色目的”,其结果将是灾难性的;如果辅之以非营利性的社团,发挥它亲和、调解的特点,行政操作无疑将在提高效率的同时降低社会风险与成本。令人遗憾的是,在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和牵扯到千头万绪的社会矛盾的我国城市拆迁工作中,刚性的行政操作机制拥有过于垄断性的话语权,柔性的协调机制严重“缺席”。 城市化是不可阻挡的时代趋势,城市拆迁中的矛盾也就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是让矛盾不断激化、类似“自焚”悲剧继续上演,从而危及社会安定,还是与时俱进,更新行政工作思维,引进科学、人性的复合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政府、公众的三赢局面,成为每一个有良知的个人和团体不能不反省和策略性思索的迫切问题。 修仰峰(福建 编辑)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