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半年可购汇5000美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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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9:3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购汇限额调高至5000美元 《通知》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指导性限额将提高,由原来的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半年以上的(含半年),每人每次可购汇5000美元。儿童购汇也全额供应。此外,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自费留学不再限制供汇范围 与居民个人购汇的相关管理政策也将大大放宽。首先,对于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居民回国后可补办购外汇手续,前提是居民须证明超出部分确属经常项下用汇;其次,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在境外持卡消费后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购汇偿还。此外,因特殊原因,居民个人在境外需超出购汇金额进行的消费或支出,如交纳自费出国(境)学费、境外就医费等,经外汇局审核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后,允许居民持相应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出境旅游购汇不再含团费 《通知》还规定,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原来的“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今后,所有自费赴国(境)外学习及培训的人员,均可到银行办理学费和生活费的购汇手续。 根据《通知》规定,出境旅游的购汇政策也有一定的调整。今后,个人购汇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团费部分,团费可由旅行社另行购汇支付。而我国边境旅游的供汇范围,也从过去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3个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所有具有边境旅游的地区。购汇指导性限额仍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调整前后对照表 调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居民个人办理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项下购汇。可购汇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凡其签证上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5000美元。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限额。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值1000美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减半执行。全额供汇。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大学预科以上(含预科)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所有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边境旅游的供汇范围。仅在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试点。全国所有具有边境旅游的地区。购汇指导性限额仍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出境旅游的购汇指导性限额。购汇指导性限额包含旅行社的团费部分。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团费部分,团费可由旅行社另行购汇支付。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购汇的。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