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没结果 不得拆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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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9:3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 (记者林洪浩)广受关注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报告,成为昨天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一项议程。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力所作的报告中了解到,6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办法草案》和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后,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会同有关部门对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研究修改。修改意见主要有六大焦点。 焦点一:补偿安置资金存入银行部分不得低于50%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存入银行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数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的50%的规定提出疑虑,担心这样规定在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要求超过50%时,拆迁人不能保证被拆迁人利益的实现。 法制委员会认为,存入银行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数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补偿安置资金存款数额与补偿安置用房的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规定,是一种保证性质的规定,它既不会影响被拆迁人对倾向补偿的选择权,又能兼顾拆迁人的资金周转效率,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修改稿》仍采用《办法草案》的表述。即:“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该存款与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焦点二:房屋拆迁公告在拆迁区张贴并在报纸刊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房屋拆迁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明确拆迁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并专列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6条,即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增加公告应包括的七大内容。 焦点三:被拆迁人拆迁期间基本生活应有保障 有列席代表指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谈妥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一间房屋的情况,通常会导致拆迁范围内出现其他未谈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条件恶化的问题,有时甚至基本生活条件都无法保障。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14条,即规定:“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焦点四:拆迁人行政裁决前不能拆房屋 有意见认为,为了促进行政效率,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采用行政裁决的办法,但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先行拆除房屋的权力。对于工期紧急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效率问题,上位法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完全可以解决,不会影响重点工程及其他事务的时间,所以,建议删除《修改建议稿》第15条第二、三款。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修改建议稿第15条第二、三款,即建议删除“房屋拆迁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人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可以申请裁决先行拆除房屋”与“经裁决先行拆除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做好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裁决按期搬迁”。 焦点五:评估有异议可申请随机抽机构重新评估 公平、公正地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房屋拆迁补偿的关键环节。较多的专家认为,对补偿价格协商不成又不能共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当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市房屋估价所认为,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要被拆迁人认可,可以避免多头评估造成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的矛盾,也可减轻被拆迁人的负担。 综合以上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改建议稿第23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由拆迁人委托或者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拆迁人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或者共同委托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焦点六:拆迁补偿区域范围“规划城区”改为“老城区” 在立法听证会上,多数意见肯定了办法草案第24条关于对规划城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在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增加20%补偿的规定,但也有意见指出,“规划城区”的提法不规范,而且这一区域到底多大范围也不明晰。根据立法原意,法制委员会认为,可以“老城区”替代“规划城区”的概念,同时附图明确老城区的具体范围。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改建议稿第24条修改为: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市老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老城区范围以附图的标示为准。”“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最低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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