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规范中小学收费 出台“十四个不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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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17:13 人民网 |
人民网南昌9月2日电为进一步制止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南昌市近日出台《南昌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十四个不准”》。 《“十四个不准”》内容包括: ——不准越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贫困乡农村中小学校,不准超出小学每生每年190元,初中每生每年310元的最高限额,住校生另按每生每年60元的限额交纳住宿费,搭膳生另按每生每年16元的限额交纳搭膳费; ——不准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达标欠款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不准通过学生征收教育附加和各种名目的集资费及强制学生投保; ——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准违反规定向中小学校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 ——除按规定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等项目外,未经价格部门批准,学校不得代收其他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贫困乡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一律采用普通黑白版课本,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彩色精装本; ——农村中小学校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 ——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实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 ——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应按照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 ——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违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 ——开办民办学校,不准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标准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四个不准”》同时强调,凡有违反者,监察机关将从严查处,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徐瑞荣)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