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起法律援助协作桥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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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03:5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我省无为县农民秦某某几年前在无锡市打工时不慎受伤致残,近年来,在我省和江苏两省法律援助机构的联手援助下,终于使他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地维护。他的家人和了解这一案情的人,无不称赞兄弟省市之间法律援助协作办案好! 那是1997年4月,秦某某在无锡市一建筑工地打工时,不慎从高空坠落,造成下肢截瘫。在无锡市劳动部门的调解下,秦某某与建筑工地老板签订了一次性的补偿协议。回家后他因瘫痪在床,肌肉萎缩,性功能丧失,2000年又遭遇妻子离异。生活的艰辛,精神的折磨,致使秦某某万念俱灰。2001年10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拨通了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该中心主任赵玉中律师对秦某某的处境非常同情,在了解情况后,决定给予援助。由于该案发生的时间较长,案发地又在江苏无锡,双方又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再次索赔遇到法律障碍,难度很大,为此,赵玉中向省法律援助中心做了专题汇报。省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对该案非常重视,很快给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出具了一份法律援助协作委托函,委托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与赵玉中律师相互协作,共同办理此案。2002年4月,赵玉中律师前往无锡,在该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高淑华律师的帮助下,对案情进行了调查了解。鉴于该案诉讼索赔的希望渺茫,赵、高两位律师协商后,决定走非诉讼之路,力争通过调解结案。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工地建筑商的主管单位———无锡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总公司终于同意给秦某某一次性人道主义援助3.2万元。不久前,这笔援助款已通过赵玉中律师交到了秦某某的手中。 如何解决法律援助人员出省办案人地生疏、调查取证困难和援助费用过大、援助成本过高等问题,是我省法律援助机构近几年来不断探索的问题。1999年8月下旬,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积极倡导下,辽宁、山东、北京、上海等11个省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聚集合肥,共同签署了《法律援助协作公约》。该《公约》约定,缔约省市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相互委托、共同协作办理跨省市的法律援助案件。秦某某正是《法律援助协作公约》的受益者。 到目前为止,我省与兄弟省市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办案,为我省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共计50余起。除秦某某案外,比较有名的案件还有:委托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烈女冯招娣拒绝卖淫跳楼案、委托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桂江苗拒绝嫖娼受辱案、委托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胡金秀烫伤致残索赔案等,这几起案件的罪犯都受到了法律制裁,受害人均得到了赔偿。受兄弟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我省合肥、淮南、滁州、潜山等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也积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如江苏省扬州市农民苏宏田在淮南打工期间受伤致残,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受委托后指派律师为苏宏田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律师代理诉讼,苏宏田终于在去年底获得了3.5万元的伤残补偿费。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浙江省松阳县农民工潘叶发代理诉讼,通过打官司,为其向老板要回了去年一年的工资,使他万分感激。 目前,省际法律援助协作的成员已由最初的11个省市扩大至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省际协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省际法律援助协作会议已连续召开了四届,通过与会专家和代表的积极探索并达成共识,使得法律援助协作内容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 链接国务院不久前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省际间的法律援助协作给予了肯定和规范。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当然,对于在当地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到原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通过省际间协作得到解决。至于涉及到其它方面的法律援助事项,仍可通过省际间协作给予解决。鉴于我省一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外出务工人员,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是及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而是舍近求远,返回原籍求助,这样不仅加重了个人的经济等多方面负担,同时也增加了法律援助的费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同志呼吁我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外出务工人员,既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善于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省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公约》的精神办事,使维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报通讯员刘结冰本报记者高秀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