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偷税可以免予追究吗(不说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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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11:2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华诚 实习生芙蓉通讯员洪奇志芳)两年前偷逃税款,到现在是不是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期?日前,溧水地税部门的一纸罚单引起了不小的异议。 原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税务部门对辖区内的一家房屋出租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该企业自1999年1月到2002年10月共取得房屋出租收入17.5万元,(其中1999年1月至2000年10月取得房租收入8万元),该企业采取隐瞒收入手段,将在这期间多次(每月都收到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入账,偷逃营业税、房产税及其他地方税收共计3万余元。税务部门对这家企业除了追缴所偷逃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对其所偷税款进行了罚款。 但被处罚单位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所以税务部门不应当再进行处罚。 税务人员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企业在1999年1月到2000年10月期间,多次取得房屋出租收入,每月都收到租金,该单位却采取租金不入账,隐瞒收入,其行为具有连续性并且还将继续下去,因此对这期间的偷税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最后,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在1999年1月至2000年10月期间所偷税款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