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学术腐败”需“猛药”(关注学术腐败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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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11:3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学术腐败’之风就像毒瘤,严重腐蚀着社会的躯体,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气氛,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江南时报》顶住了各方面压力,对学术腐败进行了连续报道,值得提倡。”昨天上午,江苏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的陆幸生处长接受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记者:陆处长,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学术腐败”问题,而据我们了解,行政主管单位接触这类事件的举报却不多,这是为什么呢? 陆处长:跟一些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个人原因有很大关系。有些抄袭、剽窃他人著作的人在“东窗事发”后,为了顾及自己的荣誉也就是面子的问题,私下里会和被侵权者达成“共识”,而被侵权者也会因为一些社会关系等问题而放弃通过正面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还有就是,目前人民法院虽然专门设立了审理剽窃、抄袭他人著作等知识侵权的知识产权庭,但受理程序较为复杂;而权利人向著作主管单位投诉,虽然程序比较简单,但也要权利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并且还要双方当面对质,许多人也因此放弃了这两个途径。 记者:本报自开通“学术腐败”热线以来,不过几天的时间就接到不少市民揭露“学术腐败”问题,您认为在遏制“学术腐败”问题上,我们还欠缺些什么? 陆处长:原因我认为主要有4点:首先,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行政主管单位在花大力气对盗版这种危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管理的时候,对“学术腐败”这种涉及面比较广的民事侵权行为投入的力量就比较弱,可以说是疏于管理。 其次,著作权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在这里,我要先解释一下“社会中介”的含义,它可以说是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经权利人授权,为权利人的利益,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现在有很多行业协会,其设立和运作方式虽然比较规范,但仍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这和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适应与行政命令、行政管理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健全,即使有也是徒具形式的行政附庸,政府官员兼职过多,这就存在一个政府批准、政府支持和政府监督、政府处罚之间的矛盾; 接着就是司法制度不完善。对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我们国家起步比较迟,新的《著作权法》是在2001年为了适应加入WTO而重新制定的,但著作权的权利意识还不是很深入民心。另外著作权的管理体制也不够完善,缺少自制管理体系,不能给权利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维权空间。 最后,舆论监督的力度也不够大,舆论对这种道德问题的谴责有时也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江南时报》关于学术腐败的的连续报道我都看了,这些客观报道不仅给侵权者从道德上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还净化了学术界的氛围,这种揭露“黑幕”的决心实在可嘉,其他的我不想多说了。 记者:陆处长,请您谈谈国外对学术剽窃是如何处理的? 陆处长: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套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体系,特别是澳大利亚,对学术剽窃处罚是非常严格的,剽窃者不仅要向被侵害权利者支付巨额赔偿,甚至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国外学术界如果有谁被发现“剽窃”是件非常可耻的事情,不但要受到经济和法律的处罚,剽窃者甚至还会因此断送从教资格。 记者:您认为应该怎样遏制剽窃、抄袭他人著作这种不良风气呢? 陆处长:学校要加强管理,在评定学位的同时要对被考核者的学识,教学质量多方面测试,要形成完整的监督制约体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还需要在增强群众的权利意识上多下工夫。 本报记者 肖军 朱中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