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以“轻生”要挟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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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00:32 人民网 |
有报道说:“警方提示:以轻生为要挟讨工资可被治安拘留”。报道写到,8月31日,一名爬上高楼欲轻生的四川打工者被北京西三旗派出所民警成功解救。派出所对李姓男子采取过激行为提出严厉警告,此类行为警方可治安拘留。(《北京娱乐信报》9月1日) 要挟是什么意思?目前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利用对方弱点,强迫对方答应自己的要求”。那么,民工爬上高楼是利用了老板的弱点吗?民工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强迫了老板吗?他要达到领导清付拖欠的工钱的目的,这过份了吗?如果合法的目的,还必须得用不合法的要挟的手段去实现(事实上并没有实现),那么,民工的这个生存环境是不是有些险恶? 自然,“轻生”是不对的。问题是,“轻生”是要挟也好,吓唬也罢,有谁认真地倾听过他们在“轻生”之前的种种诉求,有谁认真对待过这些渺小的人物的微弱的权益在受侵害时他们内心的种种苦楚?有谁把他们的利益和老板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放在一起认真掂量过,权衡过,对待过?如果不认真对待他们被侵害的利益,不听听他们气息微弱的诉求,仅仅用治安拘留之类威吓的办法,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工跳楼的问题? 民工也是国家公民,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民工干了活拿不上工资,他们采取极端的做法,要跳楼,要自焚。这说明,在我国,沟通上下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是不那么畅通的。根本的问题是要找出他们为什么如此“轻生”的根源,从源头解决问题。最弱小者的利益尤其需要关注和保障,他们的声音应该能被有关方面听到,他们的诉求应该能够得到重视,社会矛盾需要化解而不是激化,这需要一种把弱者从根本上当人对待的新思维、新机制。 社会弱者的利益如果不能有效维护,社会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化解,没有任何出路的他们往往会铤而走险,形成很大的社会危害。所幸我们看到的这种种“轻生”,说作秀也好,要挟也罢,他们仅仅是想引起人们的重视,发泄心中的积怨,还没有严重后果。但那些并没有以“轻生”要挟,却实实在在做出不堪后果的事,也不是没有发生。 如去年粤北韶关市浈江区一私营老板因拖欠民工工资,包括自己亲人的3人被杀(中新网2002年4月5日);2003年1月,甘肃泾川县一民工炸死了拖欠工资的老板(《兰州晨报》2003年4月8日)。另外,由于弱势人群的利益没有得到切实的维护和关注,导致绝望而走上爆炸投毒等恶性犯罪的极端事件在中国已经出现。这个问题实质上是社会问题,是社会得病,个人发烧。不解决社会病,可能会有更多个人会继续发烧。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