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部位界定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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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06:2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点评:新条例对前期物管招投标进行了倡导性规定,同时对前期招投标进行了强制性约定,比青岛条例更明确、更细划。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点评:青岛的物业条例对此没有涉及,下一步我市将按新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点评:新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做出了明确限制,同时规定了业主享有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限制了开发单位对共用部位的转让,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点评:青岛对此项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但新条例却有了要求,这一做法有利于物管企业下一步搞好小区管理。点评人:张宣文(市物业办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