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再婚 儿子拒绝赡养(新闻陪审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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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07: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案情陈述】 1998年,丧偶的李根红(化名)常到玄武区某老年活动中心与一帮票友喝喝茶、唱唱歌,一来二去,李根红认识了也是晚年丧偶的吴晓华(化名),相同的爱好让两个老人走到了一起,他们于2002年3月成婚。李根红为了把房子给儿子小两口居住,就从栖霞的家中搬到了吴晓华家。谁知,李根红从家中搬出后,儿子李强(化名)就以老爷子“倒插门”,不再是李家人为由,拒绝赡养老父。没有经济收入的李根红与吴晓华为此生活拮据,无奈之下,李根红将儿子李强告上了栖霞区法院。昨日,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不得以再婚等理由拒绝赡养老人,判决李强必须赡养父亲李根红。 【市民说法】 家住迈皋桥的陈林先生:老父晚年再婚,是寻求精神上的寄托,而且这位老父亲为了方便子女居住,减轻儿子的负担,主动从家中搬出,做儿子的本应当知恩图报,怎么能以老父“倒插门”为由,拒绝赡养父亲呢? 【律师点评】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明文律师:《婚姻法》第二十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此外,《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必须赡养老人,为此,李强以老父再婚为由,不赡养父亲的做法是错误的。 本报记者 时双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