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蒙罪主人公陈孝大的刑事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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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14:38 人民网 |
上诉人:陈孝大,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县,博士,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系上海市培佳双语学校校长,户籍地本市大渡河路2095弄6号606室,住本市宝山区锦秋路699弄6区238号。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本人有期徒刑一年之判决,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简述如下: 一、上诉人不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诉人于1990年至1996年在瑞典留学,获得教育学博士学位回国后被华东师范大学作为引进人才录用,系华东师范大学的在编教师。为实现自己的教育理念、为国家造就有用之才,上诉人于1997年与普陀区教育局协商后接办了原“民办培福佳小学”,此时本人的人事关系仍在华东师大。随后由于华中理工大学有意引进本人任教授、高教所所长及博士生导师,本人亦一度去华中理工大学工作,故华东师大与华中理工大学之间办理了本人的工作调动手续。但本人经过再三考虑认为还是继续在上海办学,故就将华东师大交给本人转交华中理工大学的人事档案放在家中,并准备联系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1998年4月左右,承蒙普陀区教育局当时领导的关心,叫本人将档案交给他们,他们下面的区教育学院可以为本人代管档案,代理缴纳“四金”,且费用不高,每月仅收管理费三十元。从此本人按月将应付的“四金”费用及管理费如数交给教育学院,此外与教育学院再无任何关系。在一审过程中,区教育局拿出了教育学院为本人代办的交纳“四金”及“公费医疗卡”等相关资料,证明本人系教育学院“在编人员”,纯属信口雌黄。更有甚者,区教育局还拿出了一堆教育学院为本人涨工资的记录,但恰如辩护人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工资发给我陈孝大了吗?拿出本人的签收单来不是更一目了然吗?! 上诉人在区教育学院没上过一天班,没领过一分钱工资,又是如何在这个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呢?? 二、民办培佳学校绝不是国有事业单位 一审判决让上诉人看不懂的是,它说本人“系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国有事业单位究竟指区教育学院还是民办培佳学校?如果民办培佳学校可以被随心所欲地确定为国有事业单位的话,那么还有什么冤案不能发生呢?如果真是那样,又有谁在本人接办民办培福佳小学时告诉过本人这是一家“国有事业单位”?那又何必由本人自己拿出在国外留学时省吃俭用攒下的几十万元钱垫在学校里搞装修、置设备呢?一审判决不顾事实地认定本人接收了民办培福佳小学80余万元资产,事实上本人接收了12万元存款、20余万元债务,这些债务后来都通过本人辛勤办学创收还给了学生家长。 如果说一家民办学校是“国有事业单位”,那上诉人只能认为“指鹿为马”的故事再现于21世纪的上海,只能理解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深刻内涵。 三、上诉人并未挪用公款 上诉人不敢以“人才”自翊,但为报效祖国,放弃国外不错的待遇而回国工作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身为民办学校校长,从未有人来关心一下本人最起码的生活及工作待遇(“国有事业单位”该不是这样吧?!),为了解决和我一样(当然包括本人在内)的民办培佳学校教学、管理骨干教师的住房问题,学校决定可以在财务上借一点钱购买个人住房。这一决定也许不应该提高到“科教兴国”、“改善知识分子待遇”的高度来认识,但离刑事犯罪总应该风马牛不相及吧?于是在本人之前、之后连本人在内共四位教师向财务借钱买了房,且都有借款手续,堂堂正正,断无鬼鬼祟祟之举,何来挪用公款?! 上诉人至今想不通的是,民办培福佳小学也罢、民办培佳学校也罢,都曾以教育理念的先进而倍受肯定,学校也办得欣欣向荣、蒸蒸日上,本人自始至终都耕耘在这块土地上,不知道这里面有没有点“无形资产”的成分? 如果说学校自始至终都是“国有事业单位”,那当它困难的时候、活不下去的时候,是本人毫无怨言地自己垫资了几十万元,并用自己辛勤的汗水将它养活、养大、养壮,而当本人住房困难,购房缺钱时向它借用20万且早在司法介入之前的半年就已归还,却变成了犯罪,就要判刑一年,就要丧失自己为之呕心沥血的教育事业,难道这是公平的吗? 我是无罪的,我请求二审法院审查我的上诉理由。 上诉人:陈孝大 2003年9月3日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