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捐款”爱心献谁 受助家属能否继承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21:11 人民网 |
人民网南通9月4日电昨天,曾在全国激起强烈反响的如皋优秀少先队员黄昊父母与学校的捐款纠纷最终尘埃落定,从如皋法院传来的消息说该院已裁定同意原告黄昊的父母黄宁夫妇提出的撤诉申请。 黄昊生前是如皋市如皋师范附属小学学生,是一名优秀少先队员。1997年黄昊被确诊患有“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后,家人四处借债为其治病。在学校和当地媒体的努力下,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两年间为小黄昊捐款24万余元。给小黄昊的这些捐款都由学校保存,由校方从捐款中为其支付医药费以及其家人为给黄昊治病所花去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1998年10月18日,因医治无效,小黄昊离开了人世,但那笔捐款尚有7万余元没有用完。2001年12月6日,黄昊父母作为原告向如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如师附小返还这笔捐款余额,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法庭上,原告方认为,争议款项是小黄昊生病、其家庭遭遇困境时,社会各界好心人对他们的一种赠与;被告仅仅是一种管理人的身份,并非该款项的所有人,其义务仅仅是妥善保管、合理支出,待条件成熟时及时转移给所有人;随着黄昊救治的结束,被告的保管职能也随之结束,应将该款交给黄昊的继承人。被告方认为,学校既是捐赠人,又是爱心捐赠的发起者、组织者,也是所有捐赠人的代表,所有的捐款既是为特定的人———黄昊,更是为特定的事———为黄昊换骨髓而捐赠,当受助者死亡时,随着直接捐赠对象的失去,意味着捐赠者的意愿必须重新确认,而不能将余款作为黄昊的遗产由其家庭继承。被告学校还认为如果这场官司校方败诉,给全社会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捐款的钱判给了黄宁夫妇,将来谁还愿意奉献出自己的一片爱心?据介绍,后来,在黄昊病逝后,学校曾向主管部门打报告,拟用捐款余额设立爱心基金,让余额充分发挥其爱心的延续作用。学校说如果这笔钱由黄昊的父母取走后爱心将难以延续,对全体少先队员的道德教育将显得无能为力。 该纠纷惊动了社会各界,很多媒体予以报道,中国法官学院也派专人前来指导庭审。经过几次庭审,原告最终决定撤诉。原告黄宁夫妇在申请撤诉中写道:由于该捐款的所有权不明确,加上其他种种原因,请求法院同意撤诉。 一个反响非凡的“爱惜捐款纠纷”就这样尘埃落定有点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但它引发的议论并没有随之结束而消失。社会学家认为,该款属于公益财产,在黄昊已经死亡,捐款不能继续用于治疗黄昊疾病的情况下,建议学校将余款交给当地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以更好地实现捐款人的捐款愿望。法律专家呼吁,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现在,黄昊已走,这笔善款应由捐赠人来决定它的用处。也有人说这些钱是黄昊用生命换来的,应该归黄昊的父母。 善款最终究竟怎样处理,我们相信学校会作出正确的决策,但此事的道德意义值得大家思考。(吴银华)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