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庆公司被控偷税52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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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0:52 京华时报 |
作者: 王阳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阳)昨天,记者从担任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辩护人的许兰亭律师处获悉,在该案长达16页的起诉书中,检察机关以52项犯罪事实指控晓庆公司涉嫌偷税840余万元。 据许律师介绍,晓庆公司涉嫌偷税的起诉书在8月8日签发。检察机关指控,在1996年至2001年年间,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多列支出、不列收入或者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手段,涉嫌偷逃税款52起,总金额合计84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靖军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犯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案定罪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分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偷税罪既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在单位构成偷税罪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对偷逃税款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偷逃国家税款罪的定罪标准,是以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百分比来定罪,而非具体的偷税数额。该罪的起刑点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法定最高刑期为7年。具体到本案件,尽管晓庆公司涉嫌的偷税数额巨大,但仍然要看其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比例来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