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丢车物业欲推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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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1:31 京华时报 |
作者: 田乾峰来源: 本报讯(记者田乾峰)黄先生是丰益城市花园小区的业主,9月1日,他的桑塔纳在离保安岗50米的车位上不翼而飞。由于是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的第一天,他以为物业会对此负责,但却得到了相反的答复。 9月1日下午,出差回来的黄先生突然发现停在车位里的轿车不见了,报警后他找到了小区物业———东兴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他的理解,自己一直交纳保安费,物业应按照新的物业条例对此负责任。但他得到的回答却是“理解你的心情,但我们管不了”。 “我交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保安费。”黄先生认为,保安应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而物业公司王女士则表示,虽然交了保安费,物业公司却并没有收取停车费,车辆都是免费看护的。 “不是我不交,是他们根本不收停车费!”黄先生说,他在买车后不久就曾主动前往物业公司交费办停车证,但物业公司却因停车证没有办下来,拒绝收取黄先生的费用。 黄先生认为,物业没能办下停车证而无法收取停车费,产生的后果也应该由物业来负责。 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也贴在小区内,但东兴联物业公司则回避自己要承担的责任。 黄先生表示,他会考虑使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起诉物业公司以赔偿自己的损失。 北京澍铧律师事务所刘昊斌律师认为,虽然该小区业主没有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存在物业管理的客观事实,应按照物业企业的单方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链接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