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与企业形象大使的精神反差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3:37 中国青年报 |
潘凤亮 据9月3日《京华时报》报道,全国劳模李素丽日前正式当上北京某家居企业的服务形象大使,改变了企业形象大使由影视歌星“一统天下”的局面,她也由此成为国内首个劳模形象大使。 劳模出任企业形象大使,据称是按市场规律行事,是转轨经济中遇到的新问题。然而,“劳动模范”这种由国家授予的荣誉称号,以及由此产生的公众认可,并不仅仅属于拥有劳模称号的个人。劳模是一种国家荣誉和公共资源,它是否可以用来为个人谋利呢?这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吗? 劳模不是一种职业,它更多代表的是精神层面的价值;当然劳模们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这种创造和形象代言不是一回事。为企业做形象代言人,其公益性质是微弱的,更多的是与个人及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该家居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未透露具体报酬数额,只说“前两任形象大使的酬金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而李素丽与该企业约定,“她本人不接受任何采访”,面对记者的采访电话,“李素丽不是不接就是掐掉”。这种面对公众的态度其实并不明智,既然是光明磊落的市场行为,何不能直面公众?劳模始终不该忘记,你的身份资源来自公众。 记者从该企业得知,李素丽做形象大使的初衷是想通过其他形式为老百姓做点实事,选中该企业是因为它在北京家居市场中投诉率最低。这个理由恐怕难以令人信服,为企业做宣传和为老百姓做实事之间是无法划等号的,难道说建议老百姓都购买某企业的商品就是为他们做实事?既然目前京城家居市场良莠不齐,老百姓很难买到放心家具,那么只请老百姓选定一家企业来消费肯定不是好办法,如果形成垄断将更不利于家居市场的健康发展。要真心为大家做点实事,只能针对该行业的突出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共同商讨解决之道,而靠给某企业做宣传能解决什么问题?且不说个人可以从中获利,就是无偿来做也是违背其“初衷”的。 由于劳模身份的精神价值和公共性,劳模身上集中了来自公众的认可,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人生机会。但同时劳模对公众应肩负责任,不能利用公众的认可而误导他们并为自己谋利。其实企业之所以请她做代言人,还称“抱了一个金娃娃”,看重的就是其劳模身份,而不是其个人职业等。劳模不同于影视歌星这些职业,劳模更多是属于公共领域而非私人领域。因此,不能认定劳模出任形象大使仅仅是市场行为和个人行为。 劳模当然可以追求回报,但这种回报必须具有正当性,否则将会失去公众认同,导致劳模精神价值的沦落。当然劳模执意这样做也并不超越法律的界限,只是就别再打出冠冕堂皇的挡箭牌了。而且,收益全归个人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劳模是一种国家资源。劳模出任企业形象大使,也就背离了劳模的精神价值,这种巨大的精神反差是公众很难接受的———这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