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何需“教育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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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3:37 中国青年报 |
方浩 在《行政许可法》通过之际,南京、杭州两市先后开始实施以“教育券”为核心的教育救援制度。对于政府减免城市贫困家庭学生学杂费的教育救援行为,我们理应为之叫好,但对于“教育券”的审核发放程序,笔者认为有悖于“便民,高效”的行政基本原则。 所谓“教育券”,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给城市贫困家庭学生的、可以作为减免学杂费依据的有效凭证。“教育券”的发放,需要当事人持有关证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是检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否足以证明家庭贫困。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无非是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特困等证件。对此类凭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必要再作审核? 毫无疑问,民政部门是依据一定的程序,在经过对事实的调查之后,才向贫困家庭发放相关证明的,其所出具的证件,应该具备相当的法律效力,足以证明真实情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果从“便民,高效”的办事原则出发,就应该放弃相关的审核程序,让低保,特困等证件直接成为享受教育救援的依据,并且主动和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了解贫困学生的家庭状况,直接通过学校向他们提供救助。“证件生证件”的现象其实并不鲜见。在几年前,一本下岗证,不知能衍生出多少个小本本来,而在某些地方,甚至还出现让老年人凭老年证到公交部门办理乘车优惠卡的极端事例。以上现象的存在,实际上和各行政部门拥权自重、各自为政、缺乏信任与沟通有关。所以,要真正做到行政的“便民和高效”,就必须加强行政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让一本合法的证件成为保证畅通的通行证,而不是作为其他证件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