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贼”告“好又多”昨“密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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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8:2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去年11月,本报率先报道一潘姓女子在南京“好又多”偷了一双袜子被发现后,被保安搜身殴打,随即又遭保安科长强暴一事。事后,法院对潘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遭超市保安殴打,并被保安科长刘某强奸的事实进行认定,刘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好又多”也因此惹上了20万元精神赔偿的民事官司。昨天,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婉拒了所有媒体的采访。 案件事实没有争议 昨天上午9时,案件审理开始。记者事后了解到,原告潘某的代理律师是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的赵运恒律师,他向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好又多”赔礼道歉;二是提出高达20万元的精神赔偿。庭审中,双方对于“好又多”构成侵权的事实没有争议。原被告双方都认为,整个事发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潘某因偷东西被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到超市保安殴打;第二阶段就是潘某被超市保安科长带至其住处,并遭到强奸。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此次的民事诉讼缘于潘某遭遇的第一个阶段。被告“好又多”承认,保安对潘某实行拘禁、搜身、殴打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潘某的民事权利。 “好又多”:只道歉不赔钱 虽然原被告双方对案情事实没有争议,但对赔偿问题却分歧很大。为“好又多”承担辩护的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的张钺律师提出,“好又多”所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只能是口头赔礼道歉,这是针对其员工对潘某实施的搜身行为而承担的责任。至于是否要作出经济赔偿,“好又多”方面认为,超市保安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赔偿。张律师告诉记者,精神赔偿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规定,《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精神赔偿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获得精神赔偿的侵害,其侵害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法律界定的如致人死亡、伤残、名誉损害、精神病或严重疾病等。潘某的这种情形,并不能构成赔偿条件。张律师表示,即使法院最终判决“好又多”要进行经济赔偿,其数额也是非常低的。潘某是因被怀疑是小偷才遭搜身的,其性质有着特殊性。法律规定,受害方本身有过错的,侵权方的责任可以减轻。本案中,原告有明显过错,所以“好又多”的责任便可以减轻。至于保安科长的强奸行为,“好又多”方面认为,这是其个人行为,且事发时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超市方面无任何责任。 原告律师:索赔20万不为过 针对“好又多”的这种观点,原告方据理力争,赵运恒律师表示,原告提出20万元精神赔偿的要求是不过分的。潘某在去年11月2日下午4时,因偷了“好又多”超市的一双袜子,而被超市保安领到了办公室里,遭到搜身并殴打,超市的这种行为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警察才能实施此行为,对于单位员工不合法的职务行为,“好又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律师表示,虽然潘某偷窃的行为应受法律惩处,但小偷也有人身自由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各种权益,保安完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解决此事,如把潘某交给公安部门处理。况且,正是由于保安不适当的处理方式,才直接导致潘某遭强奸,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的恶劣后果。因此,潘某提出20万元的精神赔偿并不为过。 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太大,法院调解未成,宣布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本报记者 晓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