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反被推上被告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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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8: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袁晓岚)一场车祸中变成了植物人,法院判决对方司机及所在单位共同赔偿其60余万元。然而,认为自己不该负连带责任的毛纺公司却将这个每天靠药物维持生命的植物人推上了被告席。 2001年7月24日,家住无锡市羊尖镇的男子倪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该镇育才路时与许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倪某重伤,成了植物人,经鉴定为伤残等级一级。4个月后,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对此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许某驾驶的货车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倪某因未戴安全头盔,且行至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负次要责任。去年7月,双方诉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5个月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许承担医疗费388732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06320元、误工费4930元等,合计人民币602267元,因江阴某毛纺公司系货车车主,负连带责任。毛纺公司不服判决,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即事故发生20个月后,倪每天仍需靠大量的药物和营养液维系生命,他的妻子和家人举债度日,面对高额的债务、毫无知觉的病人,其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抱着仅有的一线希望来到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得知倪家的窘境后,中心立即受理了此案,并指派无锡通达律师事务所陆星律师担任此案的委托代理人。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该案的全部案卷,并向倪妻了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经过大量的调查工作,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庭审中,该毛纺公司提出公司与许某系租赁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等意见,并认为倪应负主要责任。而律师则针对其意见同样提出辩护意见:毛纺公司未在汽车租赁协议上盖章,并且上诉人明知许驾驶该车用于经营而非个人使用,违反了国家关于经营货运的许可规定,因此协议本身及内容违反国家规定,不能以租赁为由对抗第三人等。 法院经过审理,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受援人倪某终于获得了将要靠此维系生命的60余万元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