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受损 丈夫向妻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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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0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韶关讯 (记者黄开鹏通讯员魏生革)家住韶关市区的林某因与妻子关系紧张,其妻离家出走,使得其经营的一发型屋无法正常营业,林认为其妻的行为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于是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故意过错损失3000元。日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以原、被告是夫妻关系为由,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感情平淡存款分开用 “我们两人的存款从来就是分开用的,不存在财产共同所有,我不服一审判决,我要上诉!”昨日,拿到判决书的林某找到记者,语气激动地说。 他告诉记者,1996年,他在韶关市区一中介所与其妻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但在交往中,他发现对方家庭关系复杂,负担沉重,于是提出分手,但此时女方已怀孕,于是只得勉强结婚。 林称,结婚后,夫妻感情较一般。他原来在市区开有一摩托车维修档口,一个月有1000多元收入,但后来生意日益清淡,只好将其转让。 去年11月,他在妻子的强烈要求下,以高价受让了一间发型屋,转让价6000元,合同期为一年,由其妻办理了营业执照进行营业。 据林称,其妻在经营期间收回了她自己的投资2000元,而他却一直垫资支持经营。因经常发生争吵,于是两人经济分开,各自有自己的存折。小孩由岳母抚养,小孩的生活等费用由其妻负责,而他主要承担房租、煤气及小孩子上幼儿园的费用。今年5月份因争吵其妻离家出走,致使发型屋无法正常经营,而他没有从事该行业的技能,又无法以合适价格转让,造成经济损失。 7月28日,林某向韶关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要求妻子赔偿故意过错损失3000元。 对于林某的说法,其妻李某并不认同。李称,婚后由自己经营的发型屋是夫妻共同投资的,自己为了家庭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对方却不务正业,擅自将他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转让,还不抚养小孩。现在双方仍是夫妻,她没有损害男方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8月29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特殊身份关系,即夫妻关系,所以,夫妻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债务共同承担,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对此判决,林表示不服,他告诉记者,已准备提起上诉。 法院说法 在此案中,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没有约定财产所有权为分别所有,因此,涉及有关经营损失等方面也是夫妻共同承担。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所主张的损害事实和请求数额,未能提供充分依据,所以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