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方式改造“城中村”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经审议后将于近期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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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0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本报讯】(记者李文生)我市“城中村”改造将有“章”可循。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局获悉,《深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已完成起草工作,待市政府审议后,近期将发布施行。根据该《规定》草案,我市将采用4种方式改造“城中村”:一是由“城中村”所在的集体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二是由其它具有房地产开发实力的单位单独改造;三是由上述单位共同改造;四是因公共利益需要的,由政府组织改造。 哪些区域属于改造范围 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村落约1000多个,其中特区内200多个,特区内外共有私房约30万栋。伴随着“城中村”而出现的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社会治安状况复杂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市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竞争力的提高。在今年人代会期间,许多代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议案,这些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重点建议交由市政府办理。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经充分调研、多方论证,为此而制定了《“城中村”改造规定》(草案)。 根据草案,《规定》中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属于农村(含已实行农村城市化的原农村)的集体工商用地和私人宅基地。“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综合配套的原则进行。包括现状安全隐患严重、环境质量低下,或市政公共设施急需要配套以及城市景观急需美化的地段,均应列入“城中村”改造区域。 三种方式进行拆迁补偿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如何坚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是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关键。 对此,草案提出,改造单位需依据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改造范围与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主管部门方可与改造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应在合同书中注明补偿给业主的房地产面积。而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地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地产权调换相结合的三种方式。其中,属房地产权调换的,补偿给业主的房地产面积每户不得超过48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改造一个“城中村”需要巨额资金,这笔巨额资金从何处来?有关人士表示,单靠政府一方面的投入是不够的,必须多元化融资,走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路子。 为此草案提出,“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在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在本规定发布之后,各区政府可以根据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在程序方面,拟改造者应向区政府提出改造申请,并针对4种不同方式规定了4种不同程序: 由“城中村”所在的集体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该集体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审核后可确定为改造单位;由其它具有房地产开发实力的企业单独改造的,应经该项目所在的集体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审核后可确定该企业为改造单位;属共同改造的,该项目合作各方经审核后可确定为共同改造单位;由政府组织改造的,该级政府为改造单位。 作者:记者李文生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