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乐富林酒店“高息集资”骗走茶客百多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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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09 金羊网-新快报 |
酒店非法吸储300余万元已被刑事起诉 到酒店喝早茶,碰上酒店老板以高额利息集资,以为这是个绝好的发财机会,谁知最终美梦破灭,21位茶客因此付出了100多万元的“茶资”。记者昨天从海珠区检察院获悉,因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票据诈骗罪,广州市天乐富林酒店的两名承包者已被起诉。 新快报记者 于任飞 通讯员 江学军 陈婉明 实习生 袁旺 一茶客贪高息借出42万元 从1998年1月开始,常到海珠区天乐富林酒店喝早茶的茶客们就传开了这样一条“爆炸性新闻”———“因装修需要,酒店老板准备以2分的月息向社会集资!”这个消息很快在茶客中炸开了锅,开始大家都不相信“天上会掉如此大的馅饼”。 然而,很快又传出消息:已经有人向酒店老板交了钱,而且拿到了酒店的借据。于是更多茶客行动了,纷纷“慷慨解囊”,其中张某一人就借给了天乐富林酒店42万元。款借出后,茶客们便等着“拿利息”了,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一切是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的。 一人起诉踢破酒店大骗局 崔某因妻子在天乐富林酒店当经理,1999年底,他以2分利息将10万元借给了酒店,酒店到2002年还了他2万元,并写了一张欠8万元的欠条,另外8万元则一直没有归还。心急如焚的崔某几次催款不成,于去年10月将天乐富林酒店的有关负责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 海珠区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了“蹊跷”———天乐富林酒店几年间向不特定的人大量借款,数额巨大,事后又多方推诿不还,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是法院根据有关规定,驳回了崔某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经过半年多的侦查,天乐富林酒店“天上掉馅饼”般的集资案终于露出了真面目。 天乐富林非法吸储300余万 海珠区检察院经立案侦查初步查明:被告人莫某,香港人,高中文化程度,1995年起开始承包天乐富林酒店。他与被告人张某及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在承包经营广州市天乐富林酒店期间,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0月23日间,以酒店装修需要资金、将向借款人支付高息为由,在不具备吸收存款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向21人非法吸收了资金共计300余万元,除后来归还了131万余元给被害人外,到案发时,仍有177万余元未能归还。 此外,检察院还初步查明,被告人莫某、张某在收到被害人龙某某等的货物后,在明知银行账号没有钱的情况下,仍多次开出数张空头支票,骗得人民币近5万余元。 今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莫某在由广州南沙港过境前往香港时被抓获。据他供述,从1997年起,因资金周转不过来,他们3个承包者打起了用高额利息向社会集资的坏主意,每天来酒店喝茶的茶客们逐渐成了他们绝好的目标。钱“借”到手后,生意并没有如他们所愿好起来,到2002年仍然亏损。于是3人经过商量,于2002年10月逃离广州,目前另两名犯罪嫌疑人仍在逃。 检察官忠告市民勿贪利破财 本案的主办检察官告诫广大市民:擦亮眼睛,不要贪图所谓的高额利息,打出这个幌子吸储的商家必定是遇到了“大麻烦”,商家这种违法行为最终会使“投资”的市民利益受损。 据了解,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