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用法律支撑教育良性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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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11 南方都市报 |
社评 9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一篇报道称:国家正在清理整顿2000亿教育乱收费问题,矛头直指学校和某些地方政府部门。而教育部通报了8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教育乱收费案件,其中广东原潮阳市委书记及市长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一场轰轰烈烈的教育腐败整顿运动正在徐徐拉开序幕。 建国以来,我国的公共教育长期由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的公立学校垄断提供,政府利用公立学校系统垄断提供公共教育能够有效保障教育的公益性,但是往往造成公立学校的决策权力过分集中,学校之间缺乏竞争机制,教育活动中缺乏选择机制,制约着公共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率的不断提高。而在市场机制介入教育领域后,“市场失灵”的状况同样可能存在于教育领域中,反映在“乱收费”等反应突出的问题上,由于中国教育资源依旧处于卖方市场阶段,最多最优良的资源基本都掌握在公办学校手中,公办学校相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处于强势地位,可以“坐地起价、说一不二”。这种地位的严重不对等很容易造成学校对学生和家长权利的侵犯现象。 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目前,在学校管理领域,学校老师与校长之间、校长与教育管理部门之间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学校,即使出现重大问题,也是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当事人:行政记过、最多也不过撤职了事。而法律在此时却显得苍白无力,我们很少听说有哪个学校管理者因为类似乱收费或其它侵犯学生和家长权利的问题而受到法律惩处。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尴尬:学校只需要看好上级主管部门的“脸色”就万事大吉了,某些管理者在学校内部几乎没有法律约束,他可以对一切校内事务“负责”,而一旦出现问题,他又可以对一切问题不负责。责任和权力的严重失衡造就了乱收费等现象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在一个现代文明启蒙集中的领域——学校,出现法治这一现代文明最根本要素长期缺失的现象显然是不正常的,如果说,法律秩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和保障,那么,法律监督的职能,就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它具备了两方面的功能:首先是预防为先,通过明晰的法律准则划清行为人的界限,防止其出轨;然后是惩处为辅,一旦出现行为越界,当事人就必须为此付出接受司法审判、服从法律惩戒的代价。一个法治社会的公共管理领域尤其需要法律监督的介入,因为,在公共教育这一块,政府只负责集中精力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即公平问题;市场只承担资源流动和配置的功能,即效率问题;而法律则可以对公共管理中的权力行使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和控制,即监管问题,三者缺一不可。 解决教育公平、遏制各种教育腐败现象看上去是一个宏大的命题,但它的解决之道其实还是有的,那就是法制,教育的良性发展不能失去法律的支撑。 本报评论员 毕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