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跑马圈水”勒紧法律缰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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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11 南方都市报 |
南方论谭 在中国的主要大河中,现在仅剩下两条没有修筑水坝的处女江——怒江和雅鲁藏布江,而现在,怒江已经规划要进行大规模的水电开发,甚至连雅鲁藏布江(特别是雅鲁藏布大峡谷和大拐弯地区)水电开发的前期论证也已被提出来了。对此,人们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心情:一种是豪迈之情溢于言表,水电开发仅存的空白区就要被征服了;一种则是深深的忧虑,西部生态已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怒江的水电开发不过是现在中国西部(也可以说是整个中国)空前的水电开发狂潮的一个缩影,而颇值得注意的是它所处的时代背景:在世界范围内,人类已开始反思大坝给自然和社会环境带来的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并认真考虑是否应该为修建大坝找到更多的替代方案,以避免不可接受和不必要的代价,同时拆除那些老化的大坝。以恢复健康的河流、生态和社会环境为目的的“废坝运动”,在许多国家正方兴未艾,被称为大坝时代的终结。 怒江及其相邻的澜沧江、金沙江三江并流区,以其独特的自然和文化价值今年7月刚刚被联合国批准为世界自然遗产,而怒江现在仅中下游就规划了十三级梯级水电站开发,澜沧江是14级,金沙江也是14级。怒江以及澜沧江、金沙江水电开发的区域都已深入到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区内,该区原本就有6个自然保护区和10个风景名胜区,水电开发同时还深入到保山、思茅和西双版纳一些著名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如此密集的梯级开发,无疑会给这些地区的自然生态和社会人文系统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景观的设施”;“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 按照上述条例中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是不允许建设水电工程项目的。然而事实却是,许多水电工程项目为了要上马,都可以迫使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区划、范围和保护功能进行随意的修改与调整,甚至有的项目可以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而开工。在这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受到十分严重的挑战,也充分反映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体系的严重缺陷。 在这里,应特别提到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一法律可以说进了一大步,最重要的也许是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之外,更系统地提出了对区域性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一个河流流域的水电开发规划即属此例。因此,这项法律的实施,无疑将成为环境保护的有力武器。 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如何解决评价结论对工程决策作用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落实。我们国家更需要国际先进经验,制定更为完善的类似国外的《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法》那样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专门突出环境影响对工程的否决作用,而不仅仅是工程对它的适应作用,以弥补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决定区域规划或建设项目能不能上的问题,只能规定在工程肯定要上的前提下,去解决减轻环境影响的问题。 范晓 (四川旅游地质学研究会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