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另有内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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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22 海峡网-厦门日报 |
沈阳公安局:刘涌请的律师“太厉害了” 近来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刘涌案引起了诸多媒体的关注。8月15日终审,首犯刘涌被改判死缓。辽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显示,终审判决维持了铁岭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中对刘涌等人做出的定罪部分以及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务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的量刑部分。改变的是,终审判决撤消了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一审判决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死刑。而二审对这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认定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涌的“故意伤害罪”与其他各项罪名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刘涌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辽宁省高院改判的根据是什么?其中又有何影响因素?中国新闻周刊的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刘涌案中的“核心问题” 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一个叫程健的人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李凯、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死。据记者调查获知,这是目前已知刘涌种种“劣迹”中惟一一个牵涉命案的事件。刘涌的辩护律师之一、有“中国刑事第一律师”之誉的田文昌在接受该刊记者采访时称,在刘涌所有的罪名当中,可以让刘涌判处死刑的,就是“伤人致死”这一条,“这是个核心问题”。 按田文昌律师的理解,这个“核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刘涌有没有“指使”宋健飞等去打人。如果“指使”了,就是参与其中;如果没有指使,罪责则不在刘涌。2002年4月铁岭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王永学的死与刘涌有直接相关,是刘涌指使他人对王“故意伤害”。 改判的关键:刑讯逼供? 还有一个使局面发生转变的关键因素是:在对刘涌等人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没有对刘实施刑讯逼供。 在一审庭上,公诉人曾被田文昌抓住了把柄。一审庭审时,刘涌质问检察官:“我坐在老虎凳上时,你看到了,我两腿已肿到大腿根了。”检察官一愣,反问刘涌:“后期不是改善了吗?”法庭上一片嘘声。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反应敏捷,一下子就抓住了这个细节,提出侦查人员有严重而又普遍的刑讯行为,多数被告当庭翻供。 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不充分,对被告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涌等人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阶段,刘涌的辩护律师继续咬住刑讯逼供不放,并一再补充调查。他们终于找到了有力证据———8名现役或退役武警。这8名武警都曾被抽调去看押过刘涌或其他被告。这时候的沈阳市公安局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100多名公安干警全部都接受了相关审查。 律师们的努力导致的最终结果是,辽宁省高级法院对刘涌案作出终审判决时,对于刑讯逼供这一环节专门做了交代:“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这句话被明确写进了终审判决书里。 “这是最关键的一句话,能够在判决书上体现出来,很不容易。”田文昌认为,刘涌之所以从死刑到改判死缓,就是根据判决书上这么一句话,“因为有刑讯逼供,刘涌‘参与’、‘指使’就不能被认定。” 刘涌被改判,其辩护律师显然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沈阳市公安局某官员对记者说,他们办刘涌的案子办得很“伤心”,是因为刘涌请的律师“太厉害了”。 “还不知道谁笑到最后呢?” 2002年冬,刘涌案一审结束已久,但迟迟不见终审判决,民间议论纷纷。一些省人大代表便开始直接过问此事。一位人大代表说,当时社会上传言四起,有的说刘涌的案子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处死刑,但没有批下来;有的说,刘家拿出了上百万家产,请来了北京的大律师。 这位人大代表告诉记者,他曾亲眼见到最高法院不知以何种渠道转发到辽宁的一份材料,主要内容就是不应判处刘涌死刑,并列出了几条说明,如说有刑讯逼供问题等。在人大代表的一次会议上,辽宁省高院一位副院长说,省高院同意铁岭中院判处刘涌死刑的判决,但省高院把情况上报给最高院,最高院一直没有核准下来。而另一位人大代表告诉记者,辽宁省高院曾就判处刘涌死刑一事,先后三次上报最高院。 在那次小会后,人大代表们又开了一个会,就刘涌案对省高院进行质询,而高院也专门派来了一正一副两位庭长。出乎多数人大代表的意料,在这次质询中,省高院推翻了一审对刘涌案的认定。让众多人大代表很不理解。 辽宁省一位人大代表向记者分析:“这个案子很复杂,现在依然复杂。”他说他不由得联想起刘涌的妻子刘晓津曾说过这样一句话:“还不知道谁笑到最后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