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首例无标准赔付了结 居民委员受伤获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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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56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居民委员会委员协助上级部门工作中受伤应该享受何种待遇?9月4日,筑南明区沙冲路办事处玉厂路社区居委会委员张明芳与有关部门磋商后初步达成协议:张明芳获一次性补助6000元。至此,贵阳市首桩居委会委员因工作受伤无比照标准“赔付”事件得到了结。 据介绍,2002年11月1日晚9时30分左右,张明芳与所在居委会其他委员按沙冲路办事处领导要求,随同办事处工作人员到辖区执行任务。在永胜仪表厂一宿舍楼,由于楼梯间无路灯,又无手电照明,张明芳突然失足从二楼摔下。经贵阳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明芳右桡骨头粉碎性骨折,右上肢功能丧失80%以上,为7级伤残。 出院后,张明芳找到办事处负责人要求享受公伤待遇,却遭到办事处拒绝。沙冲路办事处认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企业,又不是机关单位,不能享受工伤或公伤待遇,但因张是在办事处安排的工作中受伤,所以为张明芳支付11874元的医疗费,张的“工伤”待遇要求,因无参照标准难以兑现。 此事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9月4日,南明区民政局与张明芳进行协商后初步达成协议:在工伤赔付标准上增加1000多元共6000元,作为对张明芳的一次性补助,张明芳在不能正常上班期间,办事处继续为其发放每月296元的委员补贴,直到张的委员届满为止。 (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