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权房”下月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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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14:13 北京晨报 |
晨报讯(首席记者莫春)备受关注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问题将从10月1日起“解冻”。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昨日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中规定,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央产权房”上市交易的补交款和收益等政策与京产权房相同,如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等,同时规定,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央产权房”上市的准备工作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有关部门将制定相关的配套细则。 “央产权房”交易程序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交易办公室将选择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首席记者 莫春 新闻链接 什么是已购公房 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哪些 “中央在京单位”是指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