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与智力的若干规定》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14:48 人民网 |
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文件 京平发[2003]17号 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与智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局(中心)、公司,各部、委、办: 为加快我区“绿色经济”和“城镇带动”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大人才与智力引进的力度,推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跨越式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引进人才与智力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5日 关于引进人才与智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绿色经济”和“城镇带动”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大人才与智力引进的工作力度,推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现行人事人才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均可依据本规定引进人才与智力。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引进的对象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与智力。引进可采取调动、应聘、借调、兼职、讲学、培训、科研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投资兴办、创办、领办企业或承包、承租企业等形式。 第四条 对我区急需的外地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办理人才进京手续的同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五条 对我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我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北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取得《工作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我区居民同等待遇。工作满三年的,经聘用单位考核推荐,根据其能力、业绩情况,对于符合北京市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第六条 外地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受聘到我区工作的人才,可办理外地人才应聘手续,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可调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第七条 对我区急需的外地人才,其配偶在平谷区工作且户口也在平谷区的,优先调入解决夫妻分居;父母在我区居住,具有平谷户口且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优先解决调京照顾其父母。 第八条 我区各用人单位所需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紧缺专业应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向区人事局申报,按审批程序办理外地生源引进手续,其见习期工资按转正定级后工资对待。 第九条 对落户我区企业急需的外地人才,本人不具备人才引进所规定的学历和职称条件的,区政府每年从小城镇户口部分指标中给予解决,具体手续由区人事局办理。 第十条 区属国家机关在职位空缺且急需时,区内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可免试录用到国家机关。区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时,可接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引进的人才在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表现优秀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可提拔到领导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区外各类人才,可通过科研成果、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形式,参与我区经济建设。到我区工作的人才实行柔性流动,在平谷区工作期间,可以不转户口、不转人事档案关系,来去自由。 第十二条 区外各类人才,来我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入股的,其所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双方协定,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区工商分局办理登记手续,从项目实施起,成果持有人可按股享受收益。 第十三条 区外各类人才,其科研成果向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转让时,成果持有人在享有转让收益的同时,经和企业协商同意,可在项目正常生产后的3年内,从实施该项目成果转化税后利润中提取5%-10%的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负责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接管工作,连续计算工龄,专业技术年限合并计算,调整档案工资,办理缴纳“三险”。在原单位办理辞职来我区工作的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承认其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连续计算其辞职前后的工龄。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各类人才,不受所有制、户口、人事关系和身份限制,均可参加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我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区财政开设“人才基金专户”,从2004年起,每年专项列支100万元,用于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解决住房和奖励。 (一)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外地人才,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解决部分房租。 (二)区外国内的人才,来我区主持重大课题研究的,视其经济效益,经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区政府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和研究报酬。 (三)区外国内的人才,带项目来我区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视其经济效益,经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区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开发资金支持和科研成果奖励。 (四)国外专家、教授来我区用人单位主持科研、讲学、培训,或用人单位组织业务技术骨干带项目赴国外培训的,经单位向区人事局申报审批后,给予资金支持。 (五)区政府每两年在引进的人才中开展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评选活动。凡在我区工作两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均有资格参加评选。每次评出10名,区政府给予表彰,入选者享受两年每人每月500元的政府津贴。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区人事局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和引进人才跟踪档案,对引进人才工作业绩实行跟踪管理。定期召开引进人才联谊会,及时了解引进人才遇到的困难并协助解决问题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