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动抗拒执行罪 相关细化规定已出台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14:51 新民晚报 |
本报讯(记者宋皓亮)严重抗拒法院执行判决和裁定的,依法定罪。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日前已联合发文,对本市启动抗拒执行罪作出了相关的细化规定。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傅长禄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不仅是打击抗拒执行犯罪,更重要的是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社会和群众明白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是要构成犯罪的。” 本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上海的实际情况,对执行抗拒执行罪依法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化。据了解,在本市的“关于执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意见”中,还依法增加了“判决、裁定”的范围,“为执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所作的裁定”;明确了犯罪主体还有“在执行程序中被依法裁定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也是犯罪主体”,“当犯罪主体是单位时,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处以刑罚”等。 本市的《意见》还明确了有关的法律用语的含义,数罪并罚、管辖法院、刑期折抵,以及公、检、法、司分工负责与互相配合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