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筑法官“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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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14:55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上海九月四日电(高万泉)上海市高级法院有关人士今日透露,该院最近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的实施意见》,高筑起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明确规定全市法院初任法官必须按统一标准,经统一考核测试,择优遴选。 上海高院按照《法官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法官职业化所规定的法官遴选标准,注重法官在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能、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实现同质化,力争使不同地域的同一级别法院法官在素质上实现均衡化和趋同化,在初任法官遴选统一考核方面作了探索尝试,开始建立起适合上海法院实际的初任法官遴选规范。 首先是统一标准。初任法官遴选数额,要求按照审判人员与书记员二比一至三比一的比例确定。初任法官除了必须具备《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市高级法院组织的统一书面考核、各级法院组织的综合考核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以及职业技能,包括驾驭庭审、判断证据、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 第二是统一测试、考核。遴选程序包括自愿报名、资格审查、书面考核、综合考核、遴选审核等。其中,业务考试由市高院聘请专家统一命题、统一集中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成绩;综合考核,旨在对被考核者近年来工作能力、专业技能、勤奋程度、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审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官遴任程序,确保不合格人员当不了法官。 第三,统一审核。为了保证初任法官业务素质的同质化,法官遴选的审核由市高级法院统一组织实施。审核内容包括法官准入条件、遴选操作程序。要求各级法院在办理初任法官任命的法律手续之前,必须报市高院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一旦发现违规操作,或超定额、降低准入标准、违反程序等情况,督促不再办理该项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