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刘涌案改判之争的两种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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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09:17 海峡网-厦门日报 |
我们同时需要两种正义。程序正义保障的是个人的权利,实质正义建构的是扬善除恶的公共秩序。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两种正义分别追求的目标所在。 围绕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涌死刑案,全国媒体和舆论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观点截然相反:来自民间的声音无法理解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黑社会首领为什么能得到缓刑,强烈要求遵循民意,落实正义;而来自律师和部分法律专家的意见则认为,本案的证据受到过“污染”,颇多漏洞,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严禁的逼供行为,缓刑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从学理的角度而言,这两种声音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正义理念: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一种目的论的正义原则,只要人们的行动体现了他们内心所认定的正义价值和原则,那么这个行动就是正义的。民间不满改判的声音,背后所依据的就是这样的实质正义理念。而程序正义强调,凡是正义的行为必须超越人的意志,符合人们事先约定的道德或法律规范,只有符合规范的行为才可能是正义的行为。律师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所遵循的,是这样的程序正义理念。于是,问题就变成: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一种理念更为“正义”? 要说清楚这一问题,不妨提一下几年前在美国发生的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当年,警方查获的辛普森杀妻证据之多,似乎令他罪责难逃。但法庭辩论的结果,却发现众多证据像刘涌案一样受到了“污染”:不仅证据之间逻辑上不严密,而且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违法。最后的结果众所周知:大陪审团宣布杀妻罪名不成立。消息公布以后,美国的媒体对公众作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大部分美国人回答:yes。第二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大部分美国人的回答依然是:yes。 明明相信一个人有罪,却被法庭无罪释放,还认为这样的审判是公正的?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美国人凭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自觉,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不过,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辛普森究竟是不是一个罪犯,不能由自己的意愿说了算,要根据法律依据合法的证据说了算,既然证据受到了“污染”,不够充分,那么他就不该被判为有罪,这样的审判结果当然是公正的。于是,美国人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转而应用了程序正义理念。 为什么正义还需要有两套理念?仅仅具有其中一套理念行不行呢?让我们重新回到中国来讨论这个问题。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使得中国人的正义观念更多地偏向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凭借的是人们的善良意志,但善良意志假如没有法律的规约,同样会好心办坏事,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实质正义特别容易被专制者操控,成为草菅人命的工具。 这种事实提醒我们,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即使代表广大民众的实质正义,也要通过正当的程序体现出来,否则就有可能走向反面,成为(程序的)非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刘涌案的改判,是一次法治的进步和程序正义的胜利。 (许纪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