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流教师被判坐牢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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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09:5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清远讯(记者曹菁) 曾被本报披露的连州保安某中学原教导主任熊某猥亵女生一案终有结果。近日,经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由最初的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后被判有期徒刑4年。由于检察院的及时介入监督,这起发生在校园女生宿舍的猥亵女生案得到纠正。 受害女学生不服提出控告 记者从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去年12月3日晚,连州某校教导主任熊某酒后进入一间有20多名女学生的集体宿舍,不顾在场学生的反抗,接连猥亵4名女学生,其中一名女学生不满14周岁,此事在学校师生和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案发后,连州市公安局经过调查,于2003年1月30日以其扰乱公共秩序,对熊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对于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受害女学生及家长感到不满,于3月28日向连州市检察院提出控告。连州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按照立案监督程序,向连州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向清远市检察院请示。 触犯刑律当追究刑事责任 清远市检察院接报后,立即派出由副检察长带队的工作组赶赴连州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认为有证据证明熊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4名女学生属实,而且猥亵了1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儿童),其行为情节严重,在校内外影响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级检察院有关人员随即与连州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检察机关意见。连州市公安局当天撤销了对熊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取证。连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联席会后第6天,检察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熊某执行逮捕,经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改判有期徒刑4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